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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赛人员人身保险说明书

参赛人员人身保险说明书 
一、保险期间:
2010年3月28日上午7时至下午17时正。
二、保险范围: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参加比赛过程出现意外伤害事故或突发急性病事故。
三、保险责任
在本保险有效保险期间内,对于参赛人员在比赛过程中遭受意外事故或急性病身故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按照以下规定承担相应保险责任:
1、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本公司按其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2、急性病身故(含疾病原因导致的猝死)保险金:
在参赛过程中,参赛人员因遭受突发急性病进行急救,并因该病发作之日起七日内身故(含疾病原因导致的猝死,但既往症导致的猝死除外),保险人按照约定突发急性病身故保险金额给付急性病身故保险金。突发急性病指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之日前未曾接受治疗及诊断且在比赛途中突然发病必须立即在医院接受治疗方能避免损害身体健康的疾病。
3、残疾保险金:
在参赛过程中,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突发急性病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协议所附《平安短期综合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中“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该表所列比例乘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 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或突发急性病事故造成“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两项以上者,本公司给付各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仅给付一项残疾保险金;若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等级不同时,给付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 该次意外伤害事故或突发急性病事故导致的残疾合并前次残疾可领较严重项目残疾保险金者,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的残疾视为已给付残疾保险金)应予以扣除。每一被保险人的身故及残疾保险金累计给付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
4、医疗保险金:
在参赛过程中,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突发急性病事故,经现场救护医生确诊须在医院进行治疗,本公司就其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实际支出的合理医疗费用给付医疗保险金。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其保险金额时,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被保险人如果已从其它商业途径获得补偿,则本公司只承担合理医疗费用剩余部分的保险责任。
四、责任免除:
1、对于意外身故保险责任,对于以下情形,保险人将不予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自杀或故意自伤;
(3)被保险人殴斗、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5)被保险人流产、分娩;
(6)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7)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8)战争、军事行动、恐怖事件、暴乱或武装叛乱;
(9)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0)参赛人员参赛过程中不听现场医生诊断要求其停止继续比赛,而执意继续比赛造成的任何事故;
(11)因使用运动比赛限制使用的药品等造成的任何事故;
(12)冒名顶替参加比赛的;
(13)《平安短期综合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中除外责任部分仍然适用。
2、对于急性病身故、残疾和医疗保险责任,对于以下情形而引起的,保险人将不予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自杀或故意自伤;
(3)被保险人殴斗、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5)被保险人流产、分娩;
(6)矫形、视力矫正手术、美容、因手术所致医疗事故、非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整容手术;
(7)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8)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9)被保险人疗养、静养或康复治疗;
(10)健康检查、预防性治疗、针刺治疗或接种;
(11)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登山运动、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风险运动;
(12)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13)战争、军事行动、恐怖事件、暴乱或武装叛乱;
(14)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5)参赛人员参赛过程中不听现场医生诊断要求其停止继续比赛,而执意继续比赛造成的任何事故;
(16)因使用运动比赛限制使用的药品等造成的任何事故;
(17)郑开市社会医疗保险(含公费和劳保)管理部门规定的自费项目和药品;
(18)冒名顶替参加比赛的;
(19)参赛人员曾接受治疗或诊断的先天性、遗传性疾病、精神病或精神分裂、癌症,或在保单生效之前患有的被保险人已知或应该知道的有关疾病或症状引发的事故;
(20)参赛人员比赛前已进行治疗(无论住院或门急诊治疗)疾病;
(21)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身故;
(22)冒名顶替参加比赛的;
(23)《平安旅行意外伤害保险》、《平安短期综合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中除外责任部分仍然适用。
五、保险金额:
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额20万元(未成年人为5万元);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额20万元(未成年人为5万元);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2万元;急性病身故保险金额20万元未成年人是指保单生效时未满16周岁的被保险人。 注:未成年人是指保单生效时未满16周岁的被保险人。
六、保险费:
保险费:本保险由本次赛事组委会为所有参赛者统一投保,参赛者无须承担费用。
七、受益人指定:
“意外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急性病身故保险金” 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保险公司不受理指定或变更。
八、保险金的申请:
按照相应责任提供以下申请资料。
1、意外身故保险金的申请
(1)受益人的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工作人员包含且不限于其工作人员身份确认证明);
(2)公安部门或郑开市县区级(含)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3)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4)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5)相关部门(如公安部门、医疗机构120现场急救等)针对本次事故出具事故证明;
(6)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2、残疾保险金的申请
(1)受益人的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工作人员包含且不限于其工作人员身份确认证明);
(2)郑开市县区级(含)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出具的残疾程度鉴定书;
(3)相关部门(如公安部门、医疗机构120现场急救等)针对本次事故出具事故证明;
(4)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3、医疗保险金的申请
在参赛过程中,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突发急性病事故所产生合理的医疗费用,在保险金额内将由保险公司和组委会指定的救治医院直接进行结算,被保险人无需另行支付(非医保范围内费用除外)。
4、急性病身故保险金的申请
(1)受益人的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2)公安部门或郑开市县区级(含)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3)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4)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5)相关部门(如公安部门、医疗机构120现场急救等)针对本次事故出具事故证明;
(6)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本保险理赔手续除医疗保险金外,均由受益人与保险人直接联系处理,无须再经过投保人环节(需投保人出具相关证明者除外)。